特殊教育学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满足学院教学工作需要,规范任课教师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学习力和创造力,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试讲
1.下列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应当试讲:
(一)调入学院拟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教师资格,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拟开新课的主讲教师。
2.试讲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安排。
3.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根据试讲内容以及涉及的学科和专业组成专家考核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4.试讲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试讲结束后,考核小组进行评议,对试讲教师的教学能力作出明确的考核结论,并将试讲教师的教案、考核评议材料报送教务处备案。
6.考核小组主要考察试讲人员在进行教学设计、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的等方面的能力。对于拟从事教师岗位的人员,重点考察教师职业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对于已在教师岗位拟主讲新课程的教师,重点考察其对新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
7.拟从事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在上岗或转岗之前进行试讲,凡未经试讲或试讲不合格的,不得安排教学任务。
8.教师第一次主讲新课程之前必须通过试讲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有关主讲教学任务。
二、任课教师的基本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学院教学工作。
2.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外语和双语教学、外籍教师除外),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3.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因材施教,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任课教师应当积极探索教育规律,认真钻研教学方法,掌握现代教学手段,及时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内容改革,不断丰富教学经验,切实提高教学水平。
5.任课教师应当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学科发展方向、研究动态以及教学改革动态;自觉学习先进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
6.任课教师除完成教学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7.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应当承担的教学任务。
8.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听课要有记录、有评议、有反馈。
9.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满意率低的教师,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应立即停止其授课并督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经确认改进后的,可继续授课;改进后学生仍普遍不满、反映强烈的,调离教学岗位,交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三、任课教师的基本职责
1.任课教师有责任管理课堂秩序,维护课堂纪律,比如:学生玩手机、睡觉、吃东西等陋习,不可以当做视而不见。
2.必须参加每学期组织的学生见习、实习活动,务必不要请假。
3.带实习班的教师要参与本专业的见习教研活动。
3.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安排的工作。
三、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