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特殊教育学院教学人员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和完善教学人员考核工作,对每一位教师在师德师风表现、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激励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使我校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体教学人员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2.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原则;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实行科学量化的原则;
4.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的原则;
5.自我评价、同行评议、学生评教和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1.德
主要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表现。具体包括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方面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
2.能
主要根据本人岗位职责和年度教学工作及任务,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的水平和管理能力。
3.勤
主要考核教师完成教学及教育实践工作情况和遵守学校考勤纪律方面的情况。
4.绩
主要考核教师完成教学工作及相关任务质量和取得的业绩等。
5.廉
主要考核教师坚持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谋私利。
具体师德考核参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具体教学工作考核内容详见《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人员考核办法》各项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详见《长春师专特殊教育学院教学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表》(附表)。
四、考核程序及办法
(一)考核程序
学院对教师日常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学院、教研室根据日常考核、专项检查、学生评教、领导小组考核等方式,对照考核项目要求和评价指标对教学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二)考核办法
1.严格根据《长春师专特殊教育学院教学人员综合考核评价表》(附表)对教学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2.教师有师德严重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3.一学年病事假(国家规定允许享受的婚、丧假除外)累计达十天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凡发生“教学事故”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五、附则
(一)本考核办法(试行)自2022年3月开始试行。